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903號
- 原告
- 陞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婉惠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3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