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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98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星宇消防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松霖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八豐盟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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