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986號
- 原告
- 星宇消防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松霖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八豐盟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