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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陳忠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訴字第8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吳姿儀 訴訟代理人 阮彥哲 被告即反訴 原告 陳國儒 訴訟代理人 劉宣辰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陳清泉 訴訟代理人 吳金枝 被告即反訴 原告 郭伩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複代理人 洪祜嶸律師 被 告 陳國樑 受告知訴訟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吳琬雯、黃家佑、張智賢 受告知訴訟 人 洪陳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2日下午3時30,在 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下列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一)原告訴之聲明二郭陳玉琴部分是否應更正為郭隻煒。 (二)系爭建物乙丙丁部分有無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適用。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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