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陳嘉宏
- 法定代理人張又允、林建志
- 上訴人瑞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曄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廖素慧、林冠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瑞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又允 址同上 上 訴 人 華曄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址同上 上 訴 人 廖素慧 上 訴 人 林冠宇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8,9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佩萱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訴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