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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訴字第9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嘉宏

上 訴 人
瑞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又允 址同上
上 訴 人
華曄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址同上
上 訴 人
廖素慧
上 訴 人
林冠宇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8,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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