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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陳嘉宏
  • 法定代理人
    張又允、林建志

  • 上訴人
    瑞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曄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廖素慧林冠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瑞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又允 址同上 上 訴 人 華曄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址同上 上 訴 人 廖素慧 上 訴 人 林冠宇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8,9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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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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