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原簡字第6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中原簡字第68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訴訟代理人
- 吳國棟
- 被告
- 德蘭斯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原簡字第6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0 9,750元 自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11月6日起至114年5月5日止 0.681% 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362% 0 204,250元 自113年6月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6.68% 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自113年7月6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0.355% 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1月5日止 0.681% 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362% 合計 2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