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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原簡字第6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董惠平董惠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中原簡字第68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被告
德蘭斯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原簡字第6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0 9,750元 自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11月6日起至114年5月5日止 0.681%     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362% 0 204,250元 自113年6月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6.68%     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自113年7月6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0.355%   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1月5日止 0.681%     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362% 合計 2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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