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司調字第1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遠雄一品社區管理委員會、李世泰、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趙文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司調字第1290號 聲 請 人 遠雄一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世泰 相 對 人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負擔社區壁磚修繕責任。惟相對人之登記地係於臺北市信義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乙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