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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13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古裕宏即松山工業社
被告
合晟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青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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