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224號
- 原告
-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雲龍
- 被告
-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繼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909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1年11月起至000年0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太陽能燈等貨品,積欠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90,909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統一發票、請款單、出貨單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所提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僅陳稱該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並未提出具體之抗辯事由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所辯自無可採。是以,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原告本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