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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3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旭電馳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旭
訴訟代理人
錢世勳
被告
謝翔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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