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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4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鶴見裕信
被告
欣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崴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890元,及其中新臺幣79,900元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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