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鶴見裕信、欣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張崴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450號 原 告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鶴見裕信 被 告 欣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崴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890元,及其中新臺幣79,900元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