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
    劉世仁、張淞源

  • 原告
    海克力斯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通洋樂福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609號 原 告 海克力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仁 訴訟代理人 蕭又禎 被 告 通洋樂福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淞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551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9,5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洪加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