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609號
- 原告
- 海克力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世仁
- 訴訟代理人
- 蕭又禎
- 被告
- 通洋樂福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淞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551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9,5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