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海克力斯有限公司、劉世仁、通洋樂福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張淞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609號 原 告 海克力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仁 訴訟代理人 蕭又禎 被 告 通洋樂福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淞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551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9,5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