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鴻佶、許荑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059號 原 告 黃鴻佶 被 告 許荑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間,在被告開設於旋轉拍賣網站(由旋轉拍賣有限公司架設管理之拍賣平台)之賣場(下稱系爭賣場)詢問相關商品,因原告對被告延遲回覆買家問題提出質疑,被告竟於112年6月29日10時12分、10時28分,在系爭賣場之聊天室對原告辱罵「笑死」、「有病去看醫生」等語(下稱系爭文字),侵害原告名譽之人格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5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 二、被告則以: 所經營之賣場回覆原告系爭文字,而系爭文字依社會通念雖稍有不妥,惟比對前後文及對話背景所示,係原告先多次辱罵被告,被告因慮及原告當時情緒可能不穩,始先以安撫文字道歉並說明理由,但原告仍持續以「一點責任都沒有」、「懶惰」、「乾脆關閉」等具攻擊性及侮辱性之文字攻擊被告,被告始以系爭文字回應,並無惡意。況原告在起訴狀中亦承認罵被告,且原告請求金額並非合理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以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著 有規定,因此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6月29日10時12分、10時28分在所經營之旋轉拍賣賣場平台之聊天室,以「笑死」、「有病去看醫生」等文字回覆原告之行為,業據提出兩造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84-85頁),被告對此並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 主張為真正。本件爭點厥為被告在旋轉拍賣賣場平台之聊天室所回覆之系爭文字,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㈢、經查,被告自承:「【問:原告所提出的兩造之間在賣場內的對話,是否兩造於被告賣場聊天室的對話?(提示本院卷第71-86 頁予被告閱覽並告以要旨)】是的」、「(問:兩造在被告賣場聊天室聊天的內容,其他人可否看得到?)其他人沒有辦法看到,只有對話的二人自己看得到,也不會顯示在賣場的聊天紀錄裡面」等語(見本院卷第155頁)。原 告亦自承:「(問:兩造在被告賣場聊天室聊天的內容,其他人可否看得到?)其他人看不到,只有在賣場裡面聊天對話的二個人才看得到;原告並沒有要對被告造成任何的恐懼,原告只是單純的對被告有問題直接問,想到什麼也直接提出,但是被告因為一開始沒有把為何不上傳學號及班級的照片說清楚,我要買有班級有學號的制服主要是興趣在蒐集而已。而被告沒有告知為何不上傳有無鏽學號及班級的照片,原告認為被告將原告放鴿子,而原告等了被告好幾個月,被告依然沒有回覆,所以原告發現被告許多缺失,所以才會教訓謾罵」等語(見本院卷第155-156頁)。是上開被告在旋 轉拍賣賣場平台之聊天室內回覆原告系爭文字,僅係兩造私下對話內容,縱系爭文字令原告感到難堪不快或認影響名譽,然除兩造以外之一般人無從知悉回覆原告系爭文字,自無可能因此而使社會上一般人對原告之品德、聲望或信譽等評價有所貶損,核與侵害名譽權之要件不符,原告之請求尚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依原告之舉證,無從認定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之人格權,所請求損害賠償尚乏依據,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0,000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