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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178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張清洲

上訴人即

原告
立達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雅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178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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