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421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吳瑾霈
- 被告
- 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林銘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佳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22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