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李立傑
- 當事人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460號上 訴 人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信豪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並依上開聲明補繳裁判費。 如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全部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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