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460號
- 上訴人
-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韋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信豪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
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並依上開聲明補繳裁判費。
如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全部上訴,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