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劦辰傳媒有限公司、王鵬傑、莊家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613號 原 告 劦辰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被 告 莊家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中壢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次查,依原告起訴所陳之情節,兩造並未特別約定債務履行地。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