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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6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林俊杰

原告
林易慶
被告
宋明周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73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50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理 由 要 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17日上午6時57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南屯區文昌街近南興巷丁字路口時,因疏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不慎追撞原告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嗣經原告送修系爭機車支出新臺幣(下同)28,260元(含烤漆1,500元、零件26,760元),業據提出車禍事故現場照片、嘉偉機車行估價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3-31、35-37頁),並經本院調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本件車禍事故調查卷宗資料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7-72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係105年11月出廠,此有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1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77頁),迄至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4月17日止,已使用約7年6月,則原告得請求之零件費用扣除折舊後估定為2,673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不用計算折舊之烤漆費用1,500元,合計4,173元(計算式:2,673+1,500=4,173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17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無必要。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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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6,760×0.536=14,34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6,760-14,343=12,417
第2年折舊值        12,417×0.536=6,65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2,417-6,656=5,761
第3年折舊值        5,761×0.536=3,08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5,761-3,088=2,673
第4年折舊值        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673-0=2,673
第5年折舊值        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673-0=2,673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2,673-0=2,673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2,673-0=2,673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2,673-0=2,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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