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林易慶、宋明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619號 原 告 林易慶 被 告 宋明周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73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50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要 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17日上午6時57分許,無照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南屯區文昌街近南興巷丁字路口時,因疏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不慎追撞原告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 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嗣經原告送修系爭機車支 出新臺幣(下同)28,260元(含烤漆1,500元、零件26,760元) ,業據提出車禍事故現場照片、嘉偉機車行估價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3-31、35-37頁),並經本院調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本件車 禍事故調查卷宗資料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7-72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本 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 舊1000分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 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係105年11月出廠,此有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 資料1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77頁),迄至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4月17日止,已使用約7年6月,則原告得請求之零件費 用扣除折舊後估定為2,673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 不用計算折舊之烤漆費用1,500元,合計4,173元(計算式:2,673+1,500=4,173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4,17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無必要。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並 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6,760×0.536=14,34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6,760-14,343=12,417 第2年折舊值 12,417×0.536=6,65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2,417-6,656=5,761 第3年折舊值 5,761×0.536=3,08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5,761-3,088=2,673 第4年折舊值 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673-0=2,673 第5年折舊值 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673-0=2,673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2,673-0=2,673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2,673-0=2,673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2,673-0=2,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