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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7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綠園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盈志
訴訟代理人
陳育祺
訴訟代理人
廖家敏
被告
健行夯夯鍋物
法定代理人
楊敬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參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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