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095號
- 原告
- 黃愛燁
- 訴訟代理人
- 張作安
- 被告
- 惠雙房屋文心旗艦店
- 法定代理人
- 葉柏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未釐清與其簽約之人為何,究竟為「鑫誠不動產有限公司」、「慧雙房屋文心旗艦店」、「葉柏青」,攸關兩造權利義務內容而須確認,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