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3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雷鈞崴
- 法定代理人王鵬傑
- 原告劦辰傳媒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蔡宗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142號 原 告 劦辰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被 告 蔡宗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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