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1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立吉長照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設立安派遣所
- 法定代理人
- 黃財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黃元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4年1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證,則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