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164號
- 原告
- 林彥斈
- 被告
-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瑪莉
- 訴訟代理人
- 李祐任
- 被告
- 中環清潔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采娥
- 訴訟代理人
- 黃進財
- 被告
- 何桂楨
本件因原告起訴書寫被告姓名錯誤,經本院職權查閱被告何桂楨
戶籍謄本,未合法送達被告何桂楨,應再開辯論程序,茲定民國
0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第0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當事人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小字第3164號
本件因原告起訴書寫被告姓名錯誤,經本院職權查閱被告何桂楨
戶籍謄本,未合法送達被告何桂楨,應再開辯論程序,茲定民國
0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第0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當事人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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