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1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林彥斈
被告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訴訟代理人
李祐任
被告
中環清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娥
訴訟代理人
黃進財
被告
何桂楨

本件因原告起訴書寫被告姓名錯誤,經本院職權查閱被告何桂楨

戶籍謄本,未合法送達被告何桂楨,應再開辯論程序,茲定民國

0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第0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當事人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