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170號
- 原告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庭
- 訴訟代理人
- 林晉校
- 被告
- 龍政良即良沛生命禮儀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17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9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