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3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庭、龍政良即良沛生命禮儀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170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被 告 龍政良即良沛生命禮儀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17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9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4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