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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3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楊忠城
  •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 原告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云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184號 原 告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訴訟代理人 陳姮如 林嘉祐 被 告 林云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050 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7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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