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3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陳忠榮
- 法定代理人諸利福
- 原告林彥彤即順彬企業社法人
- 被告星光大道美食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896號 原 告 林彥彤即順彬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邱鈺富 被 告 星光大道美食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諸利福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3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下列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請原告及被告分別於1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部分: 1.按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書,於註明事項欄2.記載「合約期限內甲方(即被告)之洗碗機等消耗品大小零件由乙方(即原告)負責,不得向甲方申請費用,不收取額外工資與材料費。」,何以本件就更換之耗材、零件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尚應給付零件及工資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9,159元? ㈡被告部分: 1.被告主張系爭洗碗機因原告並無修復完成而存有瑕疵,故拒絕給付原告請求之本件費用,是否即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之意思,只要原告完成修補,即願意給付原告請求之所有款項?若無法修補,則主張就相關修補費用與原告請求之金額相扣抵? 2.被告主張原告並未將系爭洗碗機修復完成,尚存之瑕疵是否即如113年2月26日系爭洗碗機之代理商吉維那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報告書所示?如是,有無部分瑕疵業經原告修復完畢? 3.承上,上開未完成修復之瑕疵,其修補所應支出之費用若干,被告有無相關資料可資提出?由於前開瑕疵及修補費用數額之舉證責任在被告方,被告是否請求吉維那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修補費用之鑑定,並先行代墊鑑定費用?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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