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4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庭、德蘭斯有限公司、林英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1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德蘭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