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175號
- 原告
- 練峻銘
- 被告
- 品泰停車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吉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59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