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4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鄭吉助
- 原告練峻銘
- 被告品泰停車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175號 原 告 練峻銘 被 告 品泰停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吉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59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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