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350號
- 原告
- 楊晨聆
- 被告
- 范特喜微創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仲軒
- 訴訟代理人
- 游雅鈴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翊榛
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1頁第15行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元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