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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35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楊晨聆
被告
范特喜微創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仲軒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複代理人
余翊榛

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1頁第15行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元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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