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41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洪君緯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茹
- 被告
- 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特 別
- 代理人
- 徐敬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