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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48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訴訟代理人
何佳音
被告
璞聚新媒體藝術互動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芷瑩

劉英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915元,及其中:㈠新臺幣32,223元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1,692元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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