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480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傅上華
- 訴訟代理人
- 何佳音
- 被告
- 璞聚新媒體藝術互動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芷瑩
劉英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915元,及其中:㈠新臺幣32,223元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1,692元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