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58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黃啓誠
被告
敬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汝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經查:

㈠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聯邦文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為證,則原告誤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被告帳戶之事實堪信為真實,故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惟原告係因自己之過失,誤匯款至被告在聯邦銀行開立帳戶,而被告經查早已停業迄今,僅清算人未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畢聲請解散登記,法人格雖仍存在,但是由於被告係被動接收原告誤匯款金額,並無何過失情事,而原告陳稱希望取回誤匯之款項3萬元等情,則本院依衡平法則,訴訟費用部分,應由有過失之原告負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被告應給付原告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1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