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588號
- 原告
- 黃啓誠
- 被告
- 敬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汝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經查:
㈠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聯邦文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為證,則原告誤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被告帳戶之事實堪信為真實,故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惟原告係因自己之過失,誤匯款至被告在聯邦銀行開立帳戶,而被告經查早已停業迄今,僅清算人未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畢聲請解散登記,法人格雖仍存在,但是由於被告係被動接收原告誤匯款金額,並無何過失情事,而原告陳稱希望取回誤匯之款項3萬元等情,則本院依衡平法則,訴訟費用部分,應由有過失之原告負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被告應給付原告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