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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王韻婷
被告
莊雅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37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51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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