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13號
- 原告
- 東義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品叡
- 被告
- 潘麒嘉
上列當事人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小字第4813號
上列當事人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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