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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25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俊杰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雲祥
訴訟代理人
詹承軒
被告
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99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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