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86號
- 原告
- 台超萃取洗淨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岳
- 訴訟代理人
- 劉冠伶
- 被告
- 晟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訓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25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