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509號
- 聲請人
- 中英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廖永泰即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鉦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萬里繼承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被繼承人顏萬里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中有無拋棄繼承者、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其繼承人為被告。
二、提出更正被告後書狀,並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