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駱淑玲、周于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537號 原 告 中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淑玲 訴訟代理人 蔡佳芳 被 告 周于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96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