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鎔蓁、波阿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陳裕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595號 原 告 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鎔蓁 訴訟代理人 曹曉芸 被 告 波阿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6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