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595號
- 原告
- 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鎔蓁
- 訴訟代理人
- 曹曉芸
- 被告
- 波阿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6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