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載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62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郭書妤 被 告 大群企業社即謝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670元,及其中新臺幣6902元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