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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劉敏芳
  • 法定代理人
    施榮光

  • 原告
    歐隆祺
  • 被告
    來來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627號 原 告 歐隆祺 被 告 來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榮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 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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