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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王怡菁
  •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詹瑞鵬

  •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76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瑞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16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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