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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81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訴訟代理人
徐寅軒
被告
賴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1月24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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