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910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婷
- 訴訟代理人
- 李謀亭
- 被告
- 愛地球樂活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媛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27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