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91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 李謀亭 被 告 愛地球樂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媛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27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