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建小字第25號
- 原告
- 陳虹棋
- 訴訟代理人
- 潘潔穎
- 被告
- 孫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顥瀚(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 年9月12日以113年度重建小調字第1號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確定)由朋友介紹鼎富工程行進行鋁門窗工程,期間以鈺昊工程行負責人孫碧霞交易工程款項,總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112年5月24日匯款12萬元、112年7月21日匯款3萬元、112年7月25日匯款3萬元,尚欠7萬元至今尚未給付,爰請求被告給付7萬元。
二、被告則以:我完全沒有見過原告,當初是透過張顥瀚先生與他聯繫的,甚至我也沒有與原告簽約過,我與原告方今天第一次見面,張顥瀚先生是我前男友,他可能用我的名義在外交易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承攬契約,為債權契約,債權債務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張顥瀚由朋友介紹鼎富工程行進行鋁門窗工程,…張男於8月29日告知後續完工後會一併給付尾款」、本院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時陳稱:「…我們接洽主要都是跟張顥瀚先生聯繫。」,堪認本件工程之定作人為張顥瀚,並非被告。被告既非本件工程承攬契約之當事人,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7萬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