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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建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巫淑芳

  • 當事人
    劉安安即廣大信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建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安安即廣大信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文嘉即信毅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8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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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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