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建簡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建漢企業有限公司、白振垣、陳致蓁即築光生活設計工作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建簡字第28號 原 告 建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振垣 被 告 陳致蓁即築光生活設計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 月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