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建簡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李立傑
- 當事人聖義企業有限公司、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建簡字第60號原 告 聖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聖義 被 告 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珮瑜 訴訟代理人 陳愛妮律師 吳秉鍾 童亘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776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8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以113年度 中補字第3881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 定已於113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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