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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建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陳嘉宏
  • 法定代理人
    葉官彥、詹帛均

  • 原告
    洪健富即蕃薯富工程行
  • 被告
    鈜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鼎炘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洪健富即蕃薯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韋儒律師 蔡亦威律師 被 告 鈜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官彥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益民 址同上 被 告 鼎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帛均 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下列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請原告就承攬「南投縣竹山鎮鯉魚國民小學、桶頭國民小學、竹山國民中學、前山國民小學電力改善工程」(下稱系爭南投工程)提出完工之相關證據。 四、本院於上開期日擬傳喚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陳帥文(臺中市○○區○○00路00號)、黃聖龍即愷程工程行(彰化縣○○市○○ 里○○街000巷00號)就系爭南投工程是否已由原告完工及工 程是否瑕疵之待證事實作證,請兩造於庭前就詢問證人相關問題預做準備,又此部分待證事項為被告鼎炘實業有限公司答辯爭點,請被告鼎炘實業有限公司當庭預墊證人旅費(證人旅費陳帥文為新臺幣500元、黃聖龍為新臺幣564元)。 五、本次再開辯論期日請原告洪健富、被告鼎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詹帛均本人務必到場。 六、兩造於再開辯論期日前亦可先行協商,如和、調解成立,亦請儘速陳報以利本院後續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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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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