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消小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杜韋德、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消小字第22號 原 告 杜韋德 被 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於113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收 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