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消小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王欣嵐、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消小字第29號 原 告 王欣嵐 被 告 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請求企業經營者即被告返還已支付之對價等,而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本院依卷內資料則無任何管轄之依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劉雅玲